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29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德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