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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许德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许德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许德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29号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德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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