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C}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康趣带。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金迪轩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趣带诉被告佛山市金迪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xxxxx.4)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趣带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趣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趣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趣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