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务市经发大道***号。
组织机构代码:60978975-0.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旺。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金玉。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兴旺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
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