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49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双林润滑油大全。
经营者:黄双林。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双林润滑油大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