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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刚涛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155号
案件名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刚涛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刚涛搬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155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刚涛搬场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牛婷。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刚涛搬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6月7日,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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