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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明与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胡宏明与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宏明;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23号 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会盟南大街142号。

经营者:刘初发。

原告胡宏明因与被告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10日,原告胡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宏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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