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23号 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会盟南大街142号。
经营者:刘初发。
原告胡宏明因与被告鸡泽县标准眼镜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10日,原告胡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宏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