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邓优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刑执字第3264号
案件名称邓优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优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264号罪犯邓优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台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优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优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优萍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07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