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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坚慧与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贺坚慧与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坚慧,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贺坚慧,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刘宪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坚慧与被告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坚慧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青禾印象”的三个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类别分别为第25类、24类、5类)以及对被告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洁奴”的五个注册商标(注册号分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类别分别为第10类、21类、24类、5类、25类)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济南兆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青禾印象”的三个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1.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25类;

2.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24类;

3.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5类;

二、对被告临清市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名称为“洁奴”的五个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1.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10类;

2.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21类;

3.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24类;

4.注册号为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5类;

5.注册号为XXXXXXXX,商品类别为第25类。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贺坚慧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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