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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刑执字第1939号
案件名称吴某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939号罪犯吴某昌,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8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8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昌考核期间表现一般,财产刑数额大而履行较少,不符合减余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昌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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