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银。
被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经营者孙学恒,男,营业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村通顺明珠建材市场北厅**号。
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丰通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