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54号原告林圣斌。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天居门业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材市场南排35号。
经营者李毅。
委托代理人王运,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天居门业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林圣斌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元,其余165元退还原告林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