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妙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碧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艇。
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