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司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静,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为1675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