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朱君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朱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华区朱君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华区朱君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成华区朱君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