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地秀路779号2,办公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00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昭,女,1985年1月3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原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文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祺,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南京长飞光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