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杰,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鹏,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民村与成田镇西岐村西北方向交界处土路旁一竹棚的假货中转站中,现场查获假冒的“云烟”品牌成品香烟4件(每件50条),“利群”品牌成品香烟1件(每件50条),滤嘴棒72件(共72万支),印有“云烟”、“双喜”等香烟标识的水松纸55盘(每盘2万个,共110万个香烟标识,其中印有“双喜”标识的13盘,印有“经典双喜”标识的36盘,印有“云烟”标识的6盘),纸箱18个,单据8张,用于运载假货的无牌三轮车10辆,并现场抓获了该假货中转站员工,即负责用三轮车运载假货的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以及涉案人刘某生、蔡某聪、吴某进。
经价格鉴定,涉案的“云烟”、“利群”成品香烟5件价值共人民币25,500元,滤嘴棒72件价值人民币27,720元、水松纸55盘价值人民币19,404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
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民村与成田镇西岐村西北方向交界处土路旁一竹棚的假货中转站中,现场查获了假冒的“云烟”品牌的成品卷烟4件(每件50条)、“利群”品牌的成品卷烟1件(每件50条)、滤嘴棒72件(共72万支)、印有“云烟”品牌卷烟标识的水松纸6盘(每盘2万个,共12万个卷烟标识)、纸箱18个、单据8张以及用于运载假货的无牌三轮车10辆,并抓获在该假货中转站负责用三轮车运载假货的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以及涉案人刘某生、蔡某聪、吴某进。
经鉴定,涉案的“云烟”、“利群”品牌的成品卷烟5件价值共人民币25,500元,滤嘴棒72件价值共人民币27,720元、水松纸55盘价值共人民币19,4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拍照,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蔡某聪、吴某进、刘某生的证言,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和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参与销售印有“双喜”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松纸13盘和印有“经典双喜”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松纸36盘,因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双喜”、“经典双喜”系注册商标的材料系从中国商标网下载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上述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明知他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帮助运载,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参与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均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杰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鹏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