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25号原告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19号山东省科学院西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诗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纪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本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熊永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忠,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9××××.x;
专利名称:一种蒙脱石制剂的制备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以(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鄂民三终字第00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现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0元,由原告济南康众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