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金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勇。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梦科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敏,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旭。
委托代理人刘素敏,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亮。
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梦科车业有限公司、李旭、周晓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梦科车业有限公司、李旭、周晓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江阴皇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樊 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