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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25号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波,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捷,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红旗村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344954887Q.法定代表人:李德虎。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申请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1500000元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漯河市纵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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