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2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军(原西安市雁塔区老高烟酒商店经营者),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88号1幢2单元211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