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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张永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张永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张永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仿,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被告张永杰,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杰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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