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22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小艳,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