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知民初3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沿滩区沿滩新城卢卡福乐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板南大道龙湖壹号1号商业B区2-1.2号铺。
经营者:凌红。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沿滩区沿滩新城卢卡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