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1171号罪犯张林,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林减刑一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林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林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