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桂玲。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领,系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叶关和,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王桂玲诉被告开平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王桂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王桂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计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大明饮品有限公司、王桂玲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