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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5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鹅岭南路3号金叶大厦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炎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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