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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1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周赛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喜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文 滔
 
 
 
 
 审 判 员 闵 俊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少 波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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