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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彭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994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彭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彭阳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94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阳阳,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阳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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