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
被告:东阳市白云发根副食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发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徐小松。
被告:东阳市白云发根副食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发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