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7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葛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楠、人民陪审员李章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