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紫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晴,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