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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付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98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付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付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紫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晴,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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