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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天荣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叶幼萍茶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天荣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叶幼萍茶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天荣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叶幼萍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不同天山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荣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明。

被告上海叶幼萍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不同天山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苏锦平。

委托代理人胡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天荣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叶幼萍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不同天山茶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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