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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曾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60号
案件名称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曾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曾丽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碧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丽珍,系深圳市福田区福莲丽人行美容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丽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克丽缇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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