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拾崇,董事长。
被告辽宁锦兴电力金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雨露街**/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锦兴电力金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8元,减半收取10959元,由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