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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319号
案件名称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昊,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

住所: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

经营者付碧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楚雄开发区常来吃饭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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