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80号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劳聿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神芒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虹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神芒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2021年6月16日,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新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马洪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