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志民、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新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51—2号。
法定代表人牛素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新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