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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雅佳德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新宏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27-4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雅佳德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新宏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雅佳德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27-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佳德充气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学军、罗旖旎,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健生,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雅佳德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雅佳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宏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176351.4、ZL200630176300.1、ZL200930087078.1、ZL200630176297.3、ZL200630176305.4、ZL200630176305.4、ZL200630176361.8)纠纷管辖权异议六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96-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六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六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雅佳德公司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并非中级人民法院,而原审法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六案有管辖权。

雅佳德公司请求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雅佳德公司对本六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雅佳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六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新宏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新宏达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六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六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雅佳德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本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曾是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六案拥有管辖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雅佳德公司请求将本六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雅佳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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