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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5号之二
案件名称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刘跃浩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5号之二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国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谢升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兰,系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高之波,系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跃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梦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跃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案件情况发生变更、没有再行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杭州家得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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