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张坚军,经商。
委托代理人:申志礼。
委托代理人:刘龙彦。
被告:义乌市泉雅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代理人:丁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军与被告义乌市泉雅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坚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坚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