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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五洋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90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五洋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五洋陶瓷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90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五洋陶瓷经销部,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32号。

经营者:郭淑英。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五洋陶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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