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2号原告: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许文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涛,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枝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冠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江锡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文,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皇冠皮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莎米特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