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50号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贵,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格瑞特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正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素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卫义,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格瑞特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7月29日,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格瑞特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