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华运超市郭广平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张街。
经营者:郭广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华运超市郭广平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华运超市郭广平分店法律责任。
遂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华运超市郭广平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