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圣峰、涂文诗,辽宁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典西餐厅,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张国君(已死亡),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樊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典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