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58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清颖,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纳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北连云路西2号楼19层1909。
法定代表人:靳国娥。
被告:靳国娥,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郑州纳然商贸有限公司、靳国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