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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晓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六知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晓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仇晓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晓春,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晓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晓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晓春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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