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盛业生烟酒百货超市店。
经营者盛业生。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盛业生烟酒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方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盛业生烟酒百货超市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星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