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鑫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杜明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鑫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盛鑫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