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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10号
案件名称余云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云;王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10号原告:余云,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茹,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余云与被告王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余云于同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时,余云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云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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